律师表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情摘要:
据第XX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XX坊XX巷X号的使用权人为梁某星,框架结构:3.5层,建筑面积315平方米。发证日期1995年1月8日。
梁某星与黄某1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10日生育梁某键。梁某星因病于2000年6月13日死亡,梁某键于2001年3月5日死亡。梁某星的父母为梁某、孔某。庭审中,双方确认梁某星没有立下遗嘱、遗嘱协议等,也没有依靠梁某星抚养的其他人员。梁某、孔某共生育梁某星、梁某明、梁某坤三个儿子,梁某星于1971年11月4日出生、梁某明于1973年9月20日出生,梁某坤于1976年1月1日出生。
梁某、孔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出资建造,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梁某、孔某,并不是梁某星。为此,提供了《见证书》、户口本等证据为证。其中,《见证书》记载:XX坊XX巷X号房屋建做全过程:在1992年开始在村××)原在的臭水塘填土,打基础设计建房,建房全过程及费用全部由梁某包工头负责,由本六社社员见证。房屋建设完毕后,是梁某和孔某及其三个儿子同住,其大儿子在1997年结婚后,便与配偶搬出XX坊XX巷X号住,一直没有搬回来住过。直至今日,一直是梁某、孔某和二儿子梁某明一家四口、三儿子梁某坤一家四口共十个人同住。尾部有见证人曹某等六人签名。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
2.各继承人对遗产如何分割。
裁判观点:
1.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登记为被继承人梁某星,如无充分证据,该房屋的使用权人为梁某星,该房屋应认定为遗产。梁某、孔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出资建造,不属于遗产,但没有提供出资记录等证据为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2.各继承人对遗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梁某星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依法使用法定继承予以处理。又由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梁某星的遗产由黄某1(配偶)及梁某、孔某(父母)及梁某键(子女)各继承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梁某键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有证据证明其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故其继承该房屋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其母亲黄某1。孔某陈述梁某键一直由其携带扶养,对于梁某键继承的份额,其有权分割一部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故本案涉案房屋应由黄某1占1/2的份额,梁某、孔某各占1/4的份额。
典型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