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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案情摘要: 2021年10月7日6时56分许,被告杨某1驾驶车牌号为渝AXX号小型汽车与对向李某驾驶的渝DXX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2直行时发生碰撞,致李某和杨某2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1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杨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杨某2被送往某市潼南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因所......
律师表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案情摘要:2019年7月18日11时许,包某驾驶宗迪牌三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陈某、案外人付某)沿某镇西北南侧水泥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坑洼处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下,造成陈某......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7日21时36分,在北京市某区某街通河巷西口至白纸坊桥东口段建功北里小区内,袁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袁某右前方有一只品种为泰迪的棕色小狗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道路,小狗未栓绳,电动车与小狗接触,造成小狗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未认定相关责任情况。李某陈......
案情摘要: 2020年8月12日12时13分,原告粟某驾驶牌照为二轮电动车沿某市某区韶山路铁道学院东门未走自行车道而是沿人行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因人行道路面地板砖突然破损,导致原告粟某骑行通过时摔倒,造成原告粟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某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根据2019年某市某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某市......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
律师表示,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20日下午5时30分许,原告方某与其同学放学后在被告陈某家门口玩耍,被被告陈某堆放在门前的砖块(建房后剩余)掉落砸伤。同日,原告方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5......
律师表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情摘要:2020年10月21日19时40分许,原告柳某驾驶无号牌广本峰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都-中村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县段时,行至被告李某2......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2021年7月14日,原告单某将其鲁D7号机动车停放在燕山路东鑫街路边规划的停车位上,路边栽种的树木倾倒不慎砸落在原告单某的车辆上,造成原告单某车辆损坏。原告单某为维修......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2021年4月8日18时20分许,天下小雨,林某驾驶闽E7号二轮电动摩托车(黄......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09日15时33分,被告陆某带上其小孩一同来到原告某商场看商品时,因其小孩玩耍不小心撞坏了商场内正常摆放出售的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含税价值2590元)。事发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某报......

律师资料

魏兴宁律师
电话:1559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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